官方(英語:the Crown;有時譯作國王、王冠、王室)泛指大英國協王國或是其下級行政區劃(如州、省及皇家屬地)政治實體的各種面貌。法律上定義不明確,不同用法有不同意思。可以指君主個人身份、國事上的身份,也可以指法律制度、政府職能及公務員體制。在從英國獨立並繼承普通法制度的共和國,如美國及愛爾蘭,相應的概念被改稱作「人民」或「國家」;主權移交前香港法律一般把the Crown譯作官方(參見官地)。官方是同時代表行政、立法與司法的單一法團。最初在英格蘭王國發展出官方的概念,是為了把君主具公共性質的財產與君主的私人財產分開。這概念經由英國殖民統治,現在植根於英國、大英國協王國14個獨立國家與3個皇家屬地的法律詞彙。
概念
國王(the Crown)的概念從封建制度而起。[1]歐洲各國的傳統各有不同,而在英格蘭王國的一切封建權利與特權最終都歸屬統治者。例如土地方面,國王(the Crown)把土地授予領主以交換軍事服務, 而領主則把土地轉租給下級領主。又例如國王(the Crown)是所有財產的最終擁有人,所以當某樣財物變成無主財物,該財物即歸於官方擁有。
君主本人是官方在世的體現,[2]被視為國家的擬人化。[3][4][5][6][7][8][9] 於是,在位的君主身上被視為有兩種同時存在的角色,其一是他天生為人的角色,其二是法律所賦予他的國家角色。官方與君主本人「概念上可分割,但法律上不可分割——此公職沒有人擔任就不能存在」。[10] 「國家」、「官方」[11]、「(某屬土)賦予權利的官方 (the Crown in right of [jurisdiction])」、「以(某屬土)為權利主體的國王陛下 (His Majesty the King in Right of [jurisdiction])」[12]等用語都是同義詞,有時君主的法律人格也會簡稱作相關屬土的地名。[7][13](在大陸法系國家,國家的概念相當於國王[14])。
香港主權移交前,香港法律一般把the Crown譯作「官方」。1997年,臨時立法會通過《香港回歸條例》[15],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中對官方的提述作適應化修改。視乎範疇,官方分別須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,或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。
另見
參考來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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